浅析民事调解/刘成江(2)
首先,调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整体立法设计上,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但是,具体到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则各有侧重,判决结案强调整个程序的严谨周密,如果以调解方式结案,案件既调节既结,无需走完整个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同时,当事人无需上诉,执行相对简单,自然减轻了二审的负担,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大大减少了诉讼环节,节约了诉讼成本,其次,调解可以实现司法公正,民事诉讼调解必须由审判人员依法进行,法官在事实清楚,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严格依法说各级党委,明是非,理纷纭,不“和稀泥”,不压、拖、诱、同对对违法的协议进行纠正,可以使司法公正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另外,调解还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在实践中,调解结案使许多“冤家”、“对头”握手言和,和好如初,消除了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了双方当事人事后继续交往合作的可能,有利于法的价值的最终实现。因此,我们不能因为调解工作存在的个别问题来否定整个调解制度,“因噎废食”不足取。实践证明,调解制度在平息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2年9月27日召开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这无疑给法院进一步明确了方向。
总之,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当事人多做说服教育,尽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过也不能过于依赖调解,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愿意调解,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调解成功。调解要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否则调解便无法进行,我们要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对那些双方争议较大,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以及多次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法官要及时判决,通过判决来分清是非二 实践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一)、强迫调解。
目前,民事案件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审判人员的工作任务也越来越重。有的审判人员为了快递结案,片面追求办案效率,不管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都强压着当事人调解,结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与调解制度的自愿原则相悖的。自愿原则是法院调解工作首先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是否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经过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于调解无效,没有条件调解或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而不应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二是调解是否达成协议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双方当事人尽管选择了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但能否达成调解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法院不能强迫或施加压力,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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