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正当行为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的缺失/欧锦雄(7)
(作者简介:欧锦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广西民族大学刑法学硕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注释:
①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法学研究》2000年1期,第8-14页。
②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代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Ⅷ—ⅩⅥ页。
③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322-324页。
④陈兴良:《四要件犯罪构成的结构缺失及其颠覆——从正当行为切入的学术史考察》,《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第57页。
⑤参见刘四新:《立法与司法的和谐统一: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关系论——兼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缺陷》《刑法论丛》第14卷第35-40页。
⑥参见刘志远:《社会危害性概念之正当性考察》《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第34-35页。
⑦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322-324页。
⑧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3期,第60页。
⑨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3期,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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