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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件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朱士利(6)
  2、确立公司证件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程序;
  为了避免因侵害公司证件权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正常运营,法律应当规定相对快捷的行政(临时)补领手续,即出现该情况后,公司法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在履行法定手续后即可以在短时间内(临时)取得涉及失去支配权的证件。
  在程序法中应当规定涉及公司证件权益纠纷的举证责任,确立先返还被侵害公司的公司证件而审理的法律程序,以有效保障公司证件权益。

  综上所述,公司证件权益是一项公司专属的身份权益,国家和政府应给予确认和合法保护,基于侵害公司证件权益的案件正日益突显,而我国法律在该方面尚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为了充分保障公司证件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发展,本文提出以上见解,冀望能在国家将来关于公司证件权益的立法中予以考虑。
作者:朱士利 北京市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子邮箱:zsldls@126.com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通过,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7年1月15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5日通过,2008年5月19日施行);
5、公司法律实务研究;
6、公司法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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