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强案:法律与道德舞台上的众生相/戚谦(10)
二审判决:双方均存过错,各承担50%责任
法院认为,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时,李凯强骑的电动自行车与宋老太太骑的自行车发生了碰撞。交通事故客观存在。
因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明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身不存在过错或完全是对方的过错所致,所以双方都存在过错。
根据交通警察部门的事故认定,当事人的举证以及案件的审理情况,现不能认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比例大小,因此,原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但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有误,应予纠正。
判决书称,“根据二审鉴定对宋老太太的受伤范围与伤残等级做出的新的评定,二审法院重新确定了对宋老太太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法院判定李凯强赔偿宋林含3000元精神抚慰金在内近2.1万元。
■舆论监督
法院工作离不开媒体监督,但要避免媒体借道德名义审判法律。适当寻求二者的合理界限,是一种平衡,更是一种需求。监督媒体本身也是必要之举。
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
法院一般都设有宣教部门,专门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实践中,大多宣教部门应对新闻媒体的能力都不强。
遇到不客观的舆论报道,抱怨没有用,等待媒体“转变思维”也没有用,更不要相信媒体在发出有选择性的报道后所谓的称“我们这个报道有点过了,以后再给你们几个正面报道”的承诺。因为一些媒体更多关注的是“眼球”,而非真正的“新闻价值”,其后续跟踪报道依然“我行我素”。不少实事也证明了这一点。
面对纷至沓来的媒体,法院如果拒绝接受任何采访,没有发出自己的声音,不利于媒体报道真实情况。但是,如果法院对媒体持有恐惧心理,一味接受媒体的所有采访,有求必应,甚至要求承办法官临时中止其他案件的正常审理,就会极大地增加承办法官的心理压力和工作压力,也会扰乱日常的审判工作。
作为法院宣传部门,面对不负责媒体的主观性报道,一方面可以与媒体交涉,讲明案情实事和证据,希望其客观报道;另一方面,如有必要,也可以选择更加权威的媒体沟通,使其发出全面、客观的报道,以正视听,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
就李凯强案而言,郑州晚报最先做了有倾向性的报道,特别是随意冠之以“彭宇案”郑州版,后被广泛转载。随之,不少媒体纷纷要求采访法院以及该案的承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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