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强案:法律与道德舞台上的众生相/戚谦(11)
2009年12月2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明确: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等情形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但是,这条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监督与反监督
李凯强案中,李凯强仅仅只是在收到判决书后接受媒体采访时才开始对外称自己是“救人”的。一些媒体为吸引眼球,擅自用道德认定李凯强是“救人”的,进而用片面性报道引发公众误解。
大多要求采访一审法院的媒体,大多是在李凯强带领下前来的,一般都带着倾向性的问题来“兴师问罪”。央级媒体一名女记者在采访时显得更是“嚣张”,直问法院有关人员是否得到处分,并以“质问”代替“理性”采访,控制了新闻真实与客观的本色。
一审判决后,宋林曾明确告诉媒体自己目前不愿接受采访。她在领取上诉状时说,自己刚开始接受了采访,但媒体都断章取义,对自己有利的都没有报道,现在不相信媒体了,就拒绝所有媒体采访。
作为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应围绕案件证据探究事实真相,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兼听则明,刊登或播发客观性的报道,做良好的普法宣传,发挥媒体正确的舆论监督作用。
如果新闻媒体在没有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刊发主观或客观上带有倾向性的片面报道,这极易引发大家的不适宜联想,不利于当事人双方权益的保护,更不利于媒体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
法律诉讼讲究的是证据,而非仅仅当事人的庭后陈述,法院也不会仅凭任何一方的陈述裁判案件。这是基本常识。
人们期待真相,法院愿意接受舆论监督,但它更希望媒体真实、客观的报道案件。
值得深思的是,媒体的舆论未必都能保证真实与客观,但谁来监督媒体?该以何种方式监督媒体?
■法律与道德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案件首先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作出裁判,而道德对人提出更高的要求。但道德毕竟是道德,法律毕竟法律,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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