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李凯强案:法律与道德舞台上的众生相/戚谦(3)
后来听闻,宋林的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均由交警部门支付。

不服责任认定申请复核被维持

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第20083133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
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李凯强陈述:当日,李凯强独自一人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感觉其车右侧被蹭,随后见车后有一女子骑自行车摔倒在地。
  宋林陈述:当日,宋林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此处,见李凯强驾驶电动车载一女子由东向西行至此处,被李凯强驾驶的电动车车把撞其腰部后摔倒受伤。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意外原因: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无法查证此次交通事故是由李凯强、宋林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之规定,现书面通知事故当事人。

  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宋林不服,向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要求撤销并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郑公交支(2008)第3028号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载明:
  “经阅卷:卷中简要情况,2008年8月21日,李凯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郑供棉纺东10号线杆东4.8米处与宋林驾驶自行车沿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交通事故。现查明:办案单位认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经研究决定:维持交警三大队作出的第20083133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认定二人“发生交通事故”,而李凯强后来在多次接受媒体采访自称“发生了相撞”,后有视频为证。


■一审
  李凯强代理人称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对宋林的伤残鉴定不申请重新鉴定,虽经法官多次释明,李凯强的父亲放弃了重新鉴定。一审庭审中,李凯强方始终未称自己是“救人”。


  第一次开庭前,李凯强的父亲一人来了,没有带任何委托手续。法官认真的向他解释法律规定,告诉他可以请律师,也可以自己来,但要有李凯强的委托书。
  开庭时,李凯强并未出庭,其代理人来了,一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李凯强的父亲也来了,但并非代理人的身份。

李凯强一审始终未称“救人”

  宋林诉称,2008年8月21日,原告驾驶自行车在河医立交桥转盘处被李凯强驾驶电动车挂到受伤,经医院诊断后,由于没有医疗费用遂回家治疗至今。原告申请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5万元。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