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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强案:法律与道德舞台上的众生相/戚谦(4)
  原告要求被告李凯强赔偿医药费20604.7元、误工费15804.7元、护理费15804.7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残疾赔偿金7938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鉴定费2400元、交通费2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204870.1元,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只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认定被告负该事故责任,故无法认定是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
  一审承办法官在庭审中明确向被告行使释明权:原告是单方鉴定,被告有权申请法院进行重新鉴定。但是,李凯强代理人经与李凯强父亲沟通后,数次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
  整个庭审中,李凯强方自始至终未曾提出:是原告摔倒了,被告李凯强去扶她。并且,被告方始终未提交任何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来证明他是救人的。

  一审判决下发后,结果大出李凯强的意料。
  然而,李凯强在频繁的接受媒体采访时开始对外称自己是“救人”的。
  后来有媒体采访李凯强时问:你说你是救人,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你陈述你俩“蹭”了啊?李凯强说:那是交警队在误导我说的。

  为什么李凯强在接到判决书前一直没提到他是在救人?
  李凯强是否在判决前存在侥幸心理,一旦接到判决书后发现超出自己预期才四处找媒体“鸣冤”?
或许,媒体故意“忽略”了这个蹊跷的细节。
  他真的冤枉吗?

解读判决7.9万元的由来

  一审法院根据有效证据,确认案件事实为:2008年8月21日,被告李凯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原告驾驶自行车沿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此次交通事故是由李凯强、宋林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
一审法院认为,李凯强驾驶电动车与宋林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林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原告损失的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因此判决李凯强赔偿宋林各项损失79305元,其中包含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赔偿数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
  宋林要求李凯强赔偿医疗费20604.7元,其中2099.3元,有正规医院的门诊医疗票据在卷佐证,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因宋林提交的证据系仅提供发票,未提供病历和诊断证明相互印证,未予支持。关于误工费,根据原告伤情的严重程度,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误工时间为100天,计3624.9元。宋林伤残等级为八级,残疾赔偿金为79386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与鉴定意见书相一致,法院予以支持。另外,法院支持原告营养费为600元、交通费为500元、鉴定费2400元。对于原告要求的护理费,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需要护理,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共计138610.2元,按50%承担计算为69305.1元,再加上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79305.1元。驳回原告宋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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