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强案:法律与道德舞台上的众生相/戚谦(5)
■媒体
报纸、电视、网络齐上阵,但不能用道德审判法律。媒体声音是否客观,是否让当事人双方都发出了本该发出的声音,是否进行了不适当的“屏蔽”与“过滤”?媒体的不同反应,或许能让人洞察舆论监督的是与非。
报道不可有选择性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李凯强选择向媒体求助。
2010年1月8日,郑州晚报以《“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吗?”“南京彭宇案”可能出现郑州版,法院判扶起老人的19岁小伙赔偿7万多元》和《这起事故改变了两个家庭的生活》为醒目标题用两个整版率先报道,署名为记者鲁燕与实习生赵梦龙。
该报道刊发了被告李凯强的版本一“我是看她摔倒了,过去扶她起来”和原告宋林的版本二“我不会讹人”。
据其报道,李凯强称:突然听到“砰”的一声,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我的车了,我毫不犹豫地过去扶她。
而宋林称:李凯强车后座上还带一女的,违反禁行规定超速急行,他的车把狠狠地撞到了她的腰部,将其连人带车撞倒在地,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李凯强和同行的女的从车上下来后,女的将压在我腿上的自行车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远。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驾驶电动车逃跑有10多米远,后被3个过路的给拦住了,李凯强才没有“逃走”。
从报道的当事人陈述中明显看出,李凯强是否“救人”存在严重争议,尚无证据证明。该报尽管报道有当事双方的两种说法,但其《“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吗?”“南京彭宇案”可能出现郑州版,法院判扶起老人的19岁小伙赔偿7万多元》的醒目标题,已擅自将事实定性为“是摔倒的”,还故意曲解认为“法院判扶起。。。”,而实际上,法院只认定发生了交通事故,引用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无法查证”,并未认定是“扶起”。
此次报道给人的感觉,似乎事实就是李凯强去“救”宋林,而非宋林所说的“撞”人。另外,记者居然“忽略”了宋林关于“真正”事故现场的“连拖带扯后试图逃走”说法,也没有去深入采访一下交警部门。同时,将此事与几年前轰动全国的南京彭宇案相提并论,更是吸引眼球。
接着,全国各大网络媒体开始大量转载郑州晚报率先发出的报道,一时闹得沸沸扬扬。
当时很多网友认为:宋林是在“碰瓷儿”,李凯强的行为是在学雷锋,还有网友以“请给‘雷锋’一份尊重”、“寻找失落的信任”等为题评论此事。有网站则专门就李凯强事件展开以“路遇老人倒地,扶还是不扶?”为题进行了讨论,网络上还出现了《救助老人安全宝典》,教大家如何防范类似事件,甚至有媒体发起征集目击证人活动,称“要为李凯强讨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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