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强案:法律与道德舞台上的众生相/戚谦(8)
宋林:
她提交了四份证据:
一、交警三大队在事故发生不久对李凯强做的询问笔录中,李凯强同样承认,“感觉有人蹭他一下”;
二、现场播放视听资料,河南9套DV拍客问李凯强时,李说“她碰着我了……”
三、央视CCTV12《大家看法》记者采访交警三大队民警腾警官时,谈及交警部门作出的“无法查清”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什么时,腾说,认同两车有接触,不论是你撞我腰了,还是我蹭你了,交通事故是存在的,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无法查清。
四、山东电视台的一段视频资料(在法庭上因为设备接触不良未能播出),李凯强在面对媒体和民警后多次提到曾经发生过碰撞。
但是,宋林曾说的3名拦截李凯强的现场目击证人,庭审中没能出现。
陪审团分歧
一些评审团成员同情李凯强的遭遇,认为李凯强可能是清白的。
但也有评审团成员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宋林是碰瓷的,也无法证明李凯强是被冤枉的。从有关证据看,李的电动车与宋的自行车也实际发生了刮蹭或碰撞,李和宋的倒地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如果不能确定各方责任,而又不能排除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则依据公平原则来分配双方责任,进行判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只是在释法上存在瑕疵。
庭审快结束时,法院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李凯强表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调解。
庭审结束,李凯强漠然地看着自己的代理人在文书上签字。
庭审结束时,宋林向所有的记者出示了自己的事发前的两张捐款证明:2008年7月为汶川大地震两次捐款1000元的证明。此外,她还出示了自己的皈依证,她想用这个证件证明自己是正派人,从来不会讹人。
与此相反,记者试图采访李凯强,他却谢绝了数家媒体的采访。
公平责任
回归到法律层面去探讨李凯强案,是守法法律人的作为。
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对此,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众说纷纭。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适用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根据社会一般的公平准则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情形,没有规定如何分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事实不清,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任何一方均可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如经举证并证实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原则分担责任;如双方均无法举证对方存在过错的,则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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