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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强案:法律与道德舞台上的众生相/戚谦(9)
  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00三年十一月)》第五十二条规定:“(四)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公安机关经调查不能确认该事故是任何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也不能查明事故责任的,可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再如,(200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点的意见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李凯强一审代理人始终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查证事实,就等于李凯强没有责任,这种想法是欠妥的。进而出现了在法官就重新进行伤残鉴定行使释明权后,李凯强方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则丧失了一次宝贵的机会。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所专家吴丹红在接受法制网记者周斌就彭宇案进行解析时说,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李凯强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调查的当事人陈述以及郑州晚报和都市频道都证明了李凯强和宋林的确发生了碰撞的事实。至于是一方过错还是混合过错,尽管由于事故现场并没有留下证据让交警认定或当事人举证一方存在过错,致使无法查证,但基于碰撞的事实存在,法官可以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和综合证据,依法自由裁量,适用公平原则各自承担50%并无不妥。如果驳回诉讼请求,则对伤者也是一种不公平,毕竟,已有相关证据证明相撞这一事实,只是责任无法查证而已。
  在李凯强案二审判决下发前的2010年8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并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七)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原则上可由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第八条规定:“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其赔偿比例可参照本意见第七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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