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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展望/欧锦雄(9)
  (一)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理应继续成为中国的主流犯罪构成理论
  在未来,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应选择哪一犯罪构成理论为中国主流犯罪构成理论呢?对此,中国刑法学界争论甚大。笔者认为,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更能体现人权保障优先的理念,具有较强的逻辑性、简单、明了、易操作,且其可行性已经过了30年的刑事司法实践证明,因此,中国未来的主流犯罪构成理论仍应选择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对于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不足,可通过适度改造予以克服。
  近年来,随着德国和日本的刑法学译著的增多以及大量留学德国和日本学者的归来,主张以德日犯罪成立理论取代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呼声越来越多。他们主张采用德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种三阶段的递进式体系。他们认为,这一体系具有以下优点:(1)在逻辑性上具有递进性,有助于明确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2)具有层次性,能够厘清各种要件之间的界限。(3)具有高度的理论性,能维护法律运用的安全性,有助于实现结果的正义性。然而,这一德日犯罪成立理论并非尽善尽美,在德国和日本,反对这三层次体系犯罪成立理论的刑法学者大有人在○24。这一德日犯罪成立理论具有较大缺陷,主要表现在:(1)三阶层理论体系让定罪需三次反复判断,非常繁琐○25。(2)这一犯罪成立理论里所采用的词语、概念、原理非常复杂难懂,专业人士也较难掌握。(3)体系前后冲突。构成要件符合性具有推定违法性和有责性的机能,但是,一旦出现阻却事由或无责事由,其推定机制失灵,显现了前后矛盾。(4)现状和初衷背离。原本该体系是按先易后难认识规律来判断的,但是,现在的情况是顺序已经颠倒,完成了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犯罪的甄别工作就已经完成了大半○26。(5)这三层次的犯罪认定顺序有时不符合定罪判断的思维习惯。当行为人未达到14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行为明显属于正当防卫阻却事由时,根本不需要考虑构成要件符合性,即可认定为无罪,这时,顺序倒行。(6)这一犯罪成立理论没有严密的定罪逻辑,在这一理论里,构成要件符合性仅是定罪的必要条件,其定罪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同时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部分,但是,违法性和有责性具有超法规事由。对于罪与非罪,这一理论未有明确界限,以无界限的、非法定的犯罪成立体系定罪,这自然违背定罪的逻辑。(7)在这一犯罪成立理论下,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未明确,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原则。在这一犯罪成立三阶层理论里,各阶层均由各种理论支撑,而其中每一种理论均有多种观点,使得这一犯罪成立理论具有不确定性。在这一体系下,违法性存在超法规事由,有责性也存在超法规事由,法律并未预先确定犯罪和非犯罪的界限,法官可随意根据超法规事由入罪或出罪,容易主观臆断。(8)这一理论体现了有罪推定的思维。根据这一理论,只要符合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即可推定有罪,除非出现阻却事违法性事由和阻却有责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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