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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相关法律问题/钱贵(3)
  (一)死亡标准的改变是器官移植技术广泛应用的物质前提
  1.自然人死亡的不同标准与器官移植的关系器官移植需要有人提供身体器官或遗体器官.特别是遗体器官的移植应用需要高质量的供体。高质量的供体取得的前提是在人死亡标准的适用上。可移植器官的捐赠分为非生命活跃器官如眼角膜、软组织的捐赠.和生命活跃器官如肝、肾、心脏的捐赠。前者对摘除时间要求较松,以眼角膜为例,死后6小时内摘除即可,但生命活跃器官对摘取、移植时间要求则非常苛刻,以肝脏为例,需要在心脏停跳3至5分钟内完成移植,不引入“脑死亡”标准,是不可能实现的。
我国目前还是以心脏停跳来定义死亡。而且有时心脏停跳后还要抢救一段时间,这样很多器官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即使死者生前有捐赠遗愿的表示,但是也失去器官移植的意义。因此,改变传统“心脏停跳”死亡标准,采用“脑死亡的判断标准”是器官移植技术得以广泛应用的前提。也是所有器官捐赠法规中最关键的内容。
  多数发达国家通过“脑死亡”法。正因如此,1976年英国皇家医学院通过了脑死亡的原则。1981年,美国通过了确定脑死亡的医学、法律和伦理的报告,很快美国所有州都接受了这个报告所确定的脑死亡的统一标准。1983年以后,西方国家已经普遍接受了脑死亡原则,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亚洲的日本、印度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已颁布了脑死亡法。此外,许多国家还规定,领取驾驶证时都要在上面注明发生意外事故身亡后同意捐赠哪些器官;危重病人住院时,医院也会拿卡给他填写,选择同意身后捐赠的器官。这些人一旦身亡。医院可立即摘取相应器官。这样既不会浪费宝贵的器官供体资源,也为器官移植争取了时间。
  在一些国家因为注重器官捐赠的宣传及相关法律的保证.使器官捐赠率不断提高.加拿大的器官捐赠率达到每10万人中12.5人自愿捐献。美国更高些。达到每10万人中25人,西班牙最高为10万人中有30人。即使这样,这些国家的器官捐赠仍然不能满足器官移植的需求。以西班牙为例,尚不能满足肝脏移植需求的一半。
  我国的现状如何?据有关专家统计.我国目前有150万尿毒症患者。每年却仅能做3000例左右肾脏移植手术;我国有400万白血病患者在等待骨髓移植。而全国骨髓库的资料才3万份;我国约有1亿肝病患者.30%的肝病患者最后会发展成为肝硬化.而对于大多数晚期肝病患者。肝移植是唯一的治疗手段。肝脏的供给比肾脏还紧俏。许多患者都因等不到器官而死亡。器官移植技术目前已非常成熟.如何鼓励器官捐赠。解决器官供给。仍是器官移植专家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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