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相关法律问题/钱贵(4)
2.“脑死亡”标准的确立是解决器官移植的物质前提
在器官移植问题上是否认定“脑死亡”存在争议。传统的死亡标准主要是心脏停止说和呼吸停止说。按照这种标准。从愿意捐献器官死者身上摘取供移植的器官时。只能在临床死亡期过后摘取,影响摘取质量。如果“脑死亡”概念得到法律的认可。有可能给器官移植提供有利的条件。在是否认定脑死问题上。我们除了考虑医疗技术与他人生命权价值问题外.首先需要的是寻求宪法的依据。即脑死的认定是否符合宪法的价值体系。生命是价值与事实的统一体。当宪法上保护生命权时,它实际上是对生命价值的一种判断,赋予生命以价值的基础。因此,生命权概念或者生命权终止概念的确定是一种严肃的宪法问题,需要从宪法角度进行论证。长期以来有关脑死认定主要是医学界讨论的问题,宪法学界并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自德国宪法教授Hofling提出脑死的宪法基础问题后,宪法学界开始注意脑死认定中的宪法问题,试图从宪法角度提出理论依据。多数学者认为,当人处于脑死状态时失去了人的人格性基础,无法再享受宪法价值意义上的生命权。但也有学者提出批评意见。认为区分脑死前和脑死后是没有意义的,当一个人依靠人工呼吸维持生命时宣布其死亡是不符合生命权的宪法价值要求。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接受了脑死亡的概念,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我国卫生部开始组织专家研究脑死亡标准。2003年4月10日。同济医院宣布中国首例“脑死亡”.标志着中国开始接受“脑死亡”标准。④“脑死亡”标准是否是对于生命权的不保护。在人类医学水平发展的过程中,对于生命的积极救治是非常看中的,只要有一线生还的希望,医务工作者都会全力以赴。如果没有医药和医学仪器在人类的生命最后关口发挥作用。人的自然生命是很容易终结的.因为医学技术的进步.对于生命的挽救发挥了作用。但是。同时也发现靠仪器维持的生命生物存在状态,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高昂医药费的支付,生命的社会存在价值,病人遭受的痛苦等也困扰着人们。确立“脑死亡”标准并非是对病人的不救治。而是更科学的判断是否需要继续救治。不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侵害。同时。有利于器官移植技术应用时的供体质量。
因此.在我国只有尽快确定“脑死亡”标准。实现器官移植技术广泛应用的供体问题,解决了供体来源及质量.才能将器官移植技术用于病患垂危生命的挽救。发挥这一科学技术带给人类的福音。脑死亡标准首次确定。新条例将首次采取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两种死亡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的法规方针。据介绍,人体脑死亡时,还会有心跳和呼吸,很多人因此认为还有生命存在,但根据国际标准。脑死亡的病人已经不存在任何生存的可能性。所以新条例应确定,判定病人脑死亡后,可以进行器官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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