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相关法律问题/钱贵(5)
(二)器官捐赠的法定方式是器官移植技术广泛应用的法律保障
1.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的现状为促进我国器官移植的发展,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和有力保障。但迄今为止.我国未制定统一的人体器官移植法。不过.我国器官移植立法存在着现实的基础:(1)1983年人民日报就刊登了由党和国家领导人签署的《把遗体交给医学界利用的倡议》。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促进了医学研究和器官移植在我国的迅速发展。(2)1995年8月。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委员会在北京成立。(3)20世纪90年代一系列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制定,如《献血法》、《职业医师法》及《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等,在法律规范上进入了世界行列。(4)2001年上海市通过《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同时广州正式启动《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通过《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
2003年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器官移植的法规。深圳这次对器官移植的立法为何没对“脑死亡”概念的引入作出突破呢?该《条例》的主要起草者——深圳市法制局行政法规处的崔为民处长介绍说.“脑死亡”涉及到公民基本的生存权.不属地方法规制定的范畴。深圳在制定这个《条例》时也对这一问题进行过长时间的争论,最后认为这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意义比如器官捐献者家属和院方就捐献者是否死亡产生分歧.诉诸法律.基层法院虽然可依据特区法规作为判案依据.但该案若上诉到省法院、高级法院,便不可能以深圳的地方法规作为判决依据。
2.制定国家立法的必要性
地方立法解决不了“脑死亡”的定义问题。那么国家立法什么时候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呢?人体器官移植的广泛应用需要用立法进行规范.以满足社会需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并成为协调社会关系的有效途径之一。遗体器官捐献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人类对自身价值的重新认识。参加志愿捐献遗体,对个人来说是志愿者高尚品质的具体表现.对公众来说是一次思想的冲击和心灵的净化。通过人体器官移植立法,将使优秀的民族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使“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风尚得以形成。这必将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器官移植技术的广泛应用,最突出的问题是供体的来源。如何把供体来源的途径规范化、法律化显得很迫切。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器官移植技术的应用遭遇一定尴尬。一方面.医生的职责告诉医务工作者在有办法的前提下不能见死不救;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他们要面临很多突破禁区的危险。祝清国教授是目前国内呼吁制定脑死亡法的积极倡导者之一,他认为。目前人体器官移植在技术上已经很成熟,但立法严重滞后。其中脑死亡法是重要的一环,在此基础上,国家还应制定《人体器官捐献法》、《人体器官移植法》、《人体细胞克隆法》等一系列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体器官移植的研究和实施步入正轨。彻底解决目前中国供体短缺严重和器官移植一直面临供体不合法的尴尬。不过。这一尴尬也许为期不会太久。有消息称:卫生部今年将完成《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脑死亡判定标准》、《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等脑死亡相关立法文件的制订,同时草拟全国性的《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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