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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相关法律问题/钱贵(6)
  3.国内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面对人体器官移植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巨大冲突,许多有志之士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不同的领域.利用一切机会致力于器官移植立法方面的研究、探讨和建议。1999年3月7日浙江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眼科中tC主任姚克联系了10多位浙江省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要求制定人体器官捐献法”的提案:1999年5月11月全国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4o余人集会武汉.召开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对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现状进行研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主要创始人、中科院院士管德林主持制定的《中国脑死亡临床诊断标准》和《人体器官移植法》被卫生部采纳;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组织起草了我国第一个伦理道德文件《器官移植伦理原则》;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专家和一些器官移植专家拿出了有关器官移植的法律草案:2o00年12月26日我国第一部有关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通过,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条例》确定了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五大原则:自愿、无偿捐献、优先考虑其他医疗方法、无伤害和鼓励捐献遗体器官。这些成果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素材和实践经验。
  4.国外的相关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
为了保障和促进人体器官移植的顺利进行,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用法律手段保证器官移植工作的广泛开展。如:丹麦1947年制定的《人体组织摘取法》,美国1948年制定的《统一尸体提供法》,挪威1973年制定的《器官移植法》,法国1976年制定的《器官摘取法》。就连同样受东方传统文化影响很深的日本、新加坡也颁布了有关器官移植方面的法律,如:日本1958年制定的《角膜移植法》,1979年制定的《角膜肾脏移植法》,新加坡1987年正式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法案》。可以说,世界上绝大多数开展器官移植的国家.在2O世纪8O年代以前就已完成了器官移植的立法工作,从欧洲到北美,从亚洲到太平洋上的岛国,都已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器官移植法典。尽管各国的国情不同,在器官移植方面的具体做法也有很大差别.但国外在器官移植立法的原则、内容等方面的规定为我国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三、人体器官捐献的主要法律规范
  (一)人体器官捐献的原则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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