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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相关法律问题/钱贵(8)
  2.人体器官捐赠方式的分类
  1)从当事人意愿来分有自愿捐献与推定同意
  人体器官来源是解决器官移植手术的物质前提。而是否有人捐献就成为医学技术应用的法律基础。法定方式的确立尤为重要。人体器官捐献可以采取一般情况下的自愿捐献和特殊情况下的推定同意并举的原则。公证部门应对捐献器官者的要求予以公证。以确保捐献的真实意愿能够实现。具体而言可以采取自愿同意与亲属推定同意相结合原则加以适用。
  自愿捐献是指死者生前自愿或其家属自愿将死者器官捐献他人。这种法律规定强调自愿和知情同意是收集器官的基本原则。1968年美国国家委员会在统一州法律中通过的特别委员会《统一组织捐献法》,是自愿捐献法律规定的典型代表。它规定:①任何超过l8岁的个人可以捐献他遗体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于教学、研究、治疗或移植。②如果个人在死前未作出捐赠表示的,他的近亲有权作出捐赠表示,除非已知死者反对。③如果个人已作出捐赠表示的,不能被亲属取消。《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中规定,捐献遗体器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个:一是死者生前以书面或遗嘱形式同意捐献;二是死者最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没有不同意捐献的表示:三是死者生前有同意捐献的表示.并有不参与该器官移植的两名以上医师的证明,但死者身份不明或死者最近亲属不同意的除外。
  推定同意是指由政府授权医生.允许他从尸体身上摘除所需要的组织和器官用于移植。推定同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给予医生全权来摘除有用的组织和器官.只要死者生前没有作出不愿意捐献器官的表示的,就被认为是自愿捐献器官者,而不考虑死者亲属愿望。如法国、匈牙利、新加坡、瑞士等国家。采用这种推定方式的好处是:不仅可以大大增加可用于移植的器官数量,避免因征求家属意见延误时间,使本可用来挽救生命的器官成为废物,而且可以提高器官移植的质量。但这种规定具有强制处理死者尸体的性质,因而难以为一些国家的公众所接受和被国家的法律所采用;另一种是要求医生和死者家属进行交涉,以明确家属没有反对意见,同意捐献方可摘除器官。如意大利、英国、西班牙、罗马尼亚等国家。采用这种推定方式可以避免死者亲属提起诉讼。
  2)从法律表现形式来分有书面协议和遗嘱
  器官捐赠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方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因为器官捐赠不同于对财产的处分,它是对自身某器官在生前或死亡以后,允许被他人用于移植使用的意愿的表达,这种表达意愿的过程应用一定的载体记录下来。传统的方式为书面文字,而现代科技传媒手段有录音、录像,声像资料也应该成为记录人们意愿的较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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