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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相关法律问题/钱贵(9)
  从捐赠人的角度而言,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是前提。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捐赠人的利益,保证同意是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知情同意”应成为器官移植中的必经程序。知情包括对捐献目的和器官摘除手术的危险,以及摘除器官后对健康的可能损害的一系列后果明晓。对于不可再生的器官或物质的移植,以及(或者)其丧失足以导致生命危险或者严重健康损害的器官或物质的移植,必须进行特殊的危险和效益的评估。捐赠人充分了解了医学上的情形后作出的意思表示才能符合要求。同时,活体器官的采集必须得到捐赠人的明确同意。器官采集涉及到供体及其亲属和医生三方之间的关系。同意捐赠器官的方式有一定要求。凡是活体捐献的、捐献人必须亲自表达捐献意愿,任何人包括他的最近亲属都不能代其作出决定。对于未成年人和其他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必须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由于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性.根据国际刑法学协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即使已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必须是为了挽救捐赠人的一名近亲或挚友免于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并且是在没有其他符合医学标准的适宜的捐赠人时.才能允许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捐献其器官和组织。这项规定也适用于监狱里的犯人。但是.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应经主管机关的复议和批准。
  捐献人也可以在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中涉及死后捐献遗体器官的意思表示,在执行遗嘱内容时尊重死者的遗愿。
  3)器官捐赠在内容上分为活体捐献与遗体捐献这就是说.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是身后捐赠。在器官捐赠方面,深圳此次《条例》将捐献形式分为活体器官捐献和死后捐献器官两类,并分别作出规范。这次《条例》对活体器官捐赠控制更加严格,并要求移植对象为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眼角膜、骨髓移植除外),目的一方面是鼓励身后器官、遗体的捐献,另一方面是尽可能杜绝器官的买卖问题。对此部分医学专家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这样会更加缩小了器官移植的供给和使用;某种程度上说,器官供给的来源不仅没有扩大,还缩小了。
  对于活人器官捐献,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医生只能在征得捐献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摘除捐献者身上的可以捐献的器官用于移植。对于死人器官捐献,死者生前对自己死后遗体的处理意愿通常为各国法律所承认。《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中规定,捐献活体器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年满十八岁;二是以书面形式同意捐献;三是不危害生命安全;四是只能移植于最近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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