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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举证、质证的原则及范围/王春胜
民事案件举证、质证的原则及范围

王春胜


  民事案件庭审中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则是庭审的核心。举证、质证、认证的效果和水平,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质量和办案效率。如何加深当事人对举证、质证的认识,提高他们的自觉性和能力,提高法官的认证水平,是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现就庭审中举证、质证、认证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探讨。
  一、以当事人举证为主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确立、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调动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积极性,减轻了法院的负担,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受纠问式的庭审方式的影响,特别是一些文化程度低、法律水平低的当事人,对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很不适应,配合不了法庭,给法官认证带来了困难。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义务而不知晓,或知之甚少,不懂得该提供哪些证据,这是善意的。对于这种善意的无知,只要法院做好指导工作,当事人是会正确提供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应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目前一些法院尚未这样做。因此,当事人不知道和不懂得举证跟法院本身工作做不好有一定的关系,法院做好举证指导,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而那种恶意提供伪证,欺骗法院搞假诉讼的,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蔑视法律的行为。在法庭上出示伪证,当事人围攻法院,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办案人员的现场,在法院屡见不鲜,对这些人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真正被依法追究责任的没有几个。这种现象,严重践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威严,也是产生蔑视法律的公民意识的根本原因。《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这些人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这一规定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这是打击和预防出示伪证、搞假诉讼的重要措施和法律依据。
  二、法院调查为辅的原则
  证据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为原则,法院调取为例外。法院调取证据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二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则限于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因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并不存在本应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变为由人民法院负举证责任的情形,人民法院并不因其依职权查证而变成代当事人举证,所以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必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必须当庭出示,并由人民法院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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