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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电企业法律环境及风险分析报告/阚凤军(14)
2)“337条款”主要是美国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为了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进口涉嫌侵权产品的侵害,规定了如果某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侵犯了在美国已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的权利,则此种行为将被视为非法,通常采取的措施为禁止被控侵权的产品进入美国。
  337条款相对于美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而言,具有启动过程简单,举证责任要求不高及效果明显等特点。美国竞争对手只要发现进口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等,就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产品确系侵权,则可依据“337条款”规定发布两种命令:一种为“停止令”,另一种为“禁止令”,前者类似于美国地区法院发布的禁令,即要求被指控人立即停止被指控的行为,如果被指控人不顾这种命令而执意将进口品输入美国进行销售,就有可能被课以巨额罚款。后者则明令禁止涉嫌侵权的进口商品进入美国。
337条款企业应对策略:
  中国家电企业应努力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对外方委托加工所使用的专利、商标的审查及责任免除等。
  家电企业在收到产品质量涉嫌侵权后,应高度重视并进行内部审慎评估。如果评估结果不利,应采取停止继续出口类似产品或改变产品设计等方法加以规避。
  家电且有被美国厂商起诉后,应启动诉讼评估程序,评估案件的可能走势并结合案件结果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等因素决定下一步的应对措施。如果企业方面比较确定认为产品不侵犯他人专利,并且该产品的市场份额巨大,则应积极应诉。公司可以聘请知名的律师代理诉讼,但案件的律师费用可能非常惊人,一般可达50—100万元美元。企业如果不能承担巨额的律师费用,同时为避免美国市场的损失,可以考虑与起诉方进行谈判和解,通过支付专利使用费等方式继续销售该产品,减少经济损失。
  3)反倾销。世界贸易组织(WTO)2006年5月在日内瓦公布了一份报告,该报告显示:中国目前是寻求保护国内生产商免受廉价进口品威胁的各国政府的头号目标。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05年下半年一共有82件新的反倾销调查,其中有33件是针对中国商品的。2005全年的反倾销调查总数是178件,针对中国的达到55件,接近31%。在新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中,比如在调查后采取的进口限制或者加征额外关税,从7月到12月有76件,针对中国出口的有22件;全年有129件,针对中国的达到40件,正好占31%。中国能够遭到如此众多的反倾销案件,除了本身生产成本低廉、竞争优势强大之外,一个重要的因素还在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迫于谈判压力,作为妥协方案,勉强同意在针对其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在15年内被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结果,中国变得很容易遭受反倾销攻击。因此,中国企业面临的反倾销压力非常大。事实上,家电企业已经遭遇过数起反倾销调查,如土耳其、阿根廷等国对企业等中国企业制造的空调发起的反倾销等。长远来看,随着家电企业销售规模的迅猛增长,必然冲击他国的产品市场,反倾销的可能性逐年上升。因此,需要家电企业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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