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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罚的目的/刘成江(7)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刑罚之实然目的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
  1.根本目的。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而社会秩序的维护,大多是由统治者来完成,那么统治者借用刑罚维护社会秩序,也就是维护了统治者这个群体的统治,由于他们的权利较被统治者要多,所以也就是维护了他们这个群体在社会上的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刑罚之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上的统治群体的利益的最大化。
  有人指出,应当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或统治,不应用统治群体这一概念,对此我不以为然。何谓阶级?《现代汉语词典》对此的解释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和对生产资料关系的不同而分成的集团,如工人阶级、资产阶级。现代社会真的是阶级统治的社会吗?中国和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一个是典型的社会主义国家,一个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个是东方文明的代表,一个是西方文明的代表。对他们二者的分析,就可以看出究竟。
  首先分析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序言第七段中又指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个现象就很有意思了,国家是由一个阶级来统治(领导),但是还要通过一个由各阶级组成的政党来领导它,而且统治(领导)的基础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联盟。那么这个由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组成的联盟又是针对谁呢?针对资产阶级?那么为什么同是被统治阶级的农民阶级和资产阶级要受到不同的待遇呢?我想答案很简单,那就是因为农民阶级数量庞大,而资产阶级相对来讲微不足道,所以为了巩固所谓的无产阶级的统治,也就只好把被统治阶级瓦解掉了,把其中的农民阶级拉拢到无产阶级的旗下。如果这样我倒还是可以承认国家是由阶级统治的,刑罚是维护这个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工具的说法。但关键是,这个统治阶级的现实情况并不那么美好,他还要受一个由各个阶级组成的政党的领导(统治),在中国,实际情况是这个政党是真正的统治者,无产阶级及其同盟只不过是被利用的工具罢了。所以在中国,并不是由哪个阶级统治(领导)的,而是由一个群体(或叫一个集团)统治的,而这个统治群体的统治地位在中国似乎也是不可动摇的。
  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犯罪理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罪是代表被统治阶级的,刑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既然罪是对现行统治关系的否定,刑则是对罪的否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和奴隶主阶级都是适应历史的发展规律而上升为统治阶级的,必将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成为被消灭的阶级。因此,罪与刑的矛盾和斗争,是代表罪的被剥削阶级消灭代表刑的剥削阶级的斗争。”这段话看上去堂而皇之,那么我们通过这段话是否可以理解为罪犯的犯罪行为是为了社会进步而为的呢?所有的罪犯都是时代的先锋?如果有人说这个理论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初始形态)这个终极社会形态中不再适用的话,那么就更荒唐了,一个被奉为无限真理的理论不能在自己的国家适用,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以马克思理论为指导的刑法理论只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的一个工具而已。正像英国人马丁•奥利弗在其《哲学的历史》一书中所说,“马克思作为哲学家的影响极大,几乎无法形容。然而,就他的哲学著作而言,通常是阅读和理解者少,而受其激发者多”。在俄国革命时,列宁曾有这样的想法:“马克思主义不仅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科学”。对于这个论断我是非常的赞同的,但是在俄国革命和后来的苏联建设时期的实践中又如何呢,显然没有坚持这个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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