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罚的目的/刘成江(8)
其次,简单的来分析美国。虽然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但是其仍然无法摆脱人类社会的局限,即社会中必然存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必然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美国实行的是轮流执政的制度,具体到现在来说就是两党轮流执政,难道能说他们代表的是所有的资产阶级的利益吗?显然不是,资产阶级内部的互相争斗有时也是异常的激烈的,比如经济方面的相互竞争,政治方面的相互争斗等等,一点也不亚于他们同无产阶级之间的冲突。所以说,统治与被统治以及人们相互间的争斗,是出于人的本能的,并不是由于什么阶级之间的根本的矛盾。在美国,无论哪个党派获胜,哪个人竞选成功,他也不可能代表全体资产阶级,代表他这个党派的所有的人,他只是代表了他们这个利益群体,使他们这个群体的利益实现最大化。那么作为刑罚,它本身就是由某个统治群体在统治时期制定的,产生的过程自始至终就考虑了如何维护自身的统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自身的利益实现最大化。
所以说,法律(刑罚包括在内)天生就是为统治者服务的,是为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根本目的就是实现他们的利益的最大化。
2.直接目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指出:“惩罚犯罪应该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这句话就是对于刑罚的直接的目的最好的概括。另外,贝卡里亚对于刑罚目的的描述也与孟德斯鸠基本相同,即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这句话也可以被看作是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的一种期待。统治者要维护自身的利益,必须通过维护社会的秩序来达到,使得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达到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样一来,在客观上也就维护了被统治者的一些利益,因为如果统治者不施以恩惠的话,那么被统治者是不会同意自己处于被统治的地位的。只有统治者在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到被统治者的利益,才能使得统治者自身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使得这种状态得以维持。
(二)刑罚之应然目的
所谓应然法,也可以被称作是理想法。他是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之中的,出于人的本能的一种最为朴素的思想感情上的对于人类社会的期待。那么人最为基本的一点是什么呢?应当是保护自己,使自己不受侵害。那么这种朴素的思想感情在法律及刑罚上的期待,就是希望刑罚要达到的目的,就应当是:维护每一个人的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有人认为这是在宣扬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但是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如果每个人首先考虑的不是自身的利益的话,那么人类社会就将不复存在。“例如爱尔维修强调的人的物理感受性,认为追求个人利益是人的行为的原动力。”这一点从我国学者梁治平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一书中也可以得到印证:“从逻辑上说,个体与群体,个人与社会,这是社会中对峙的两极,是所有文明社会任何时候都面临的矛盾,它们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实际构成了历史的运动”。个人与社会为什么对立,正是因为一个主要是考虑个人的利益,一个主要的是考虑整体的利益。另外,在康德的关于“人为自己立法”以及“人是目的”等命题中也可以看出,在康德的眼里,人的本性是一种“非社会的社会性”,即一方面人具有社会性,希望生活在社会中,以利于自身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人又具有非社会性,因为人有很强的感性倾向,要作为个体而生活,以便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事。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