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试论刑罚的目的/刘成江(9)
  所以,在分析问题时,不能因为自己在思想感情上的好恶自欺欺人,我们每一个人内心对于刑罚最基本的期待就是使得我们自身的利益得到维护,只有在此基础上人们才有可能来谈论道德。
  (三)刑罚目的研究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在现实当中的人们的一言一行,都是要受着各自的目的的指导,不可能存在没有目的的行为,一个社会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也必然的有其目的的指导。作为对于刑法及法律的实施的根本保障的刑罚来说,明确其目的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是一个被意识形态牢牢控制的国家,所有问题的研究和探讨都仅仅限于一个意识形态之下,这本身就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但统治者却借以维护其统治,这本身就与法治国的根本理念背道而驰。这样的统治的结果只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全社会的人思想认识高度统一的一起大踏步的走向歧途;一种是全社会的人的思想认识处于极其混乱的状态,人人不知所措,导致人们道德的缺失、内心的焦虑与恐惧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进而导致社会的无序和崩溃。就像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空中楼阁一样。如果在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的过程中,能够明确我在上面指出的刑罚的三个目的,有限的突破意识形态的束缚,人们就不会还徘徊在蒙昧状态,社会也就不会刚刚摆脱高度的专制统治又变为混乱和无序。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国度,马克思主义并不是向往专制和愚昧,恰恰相反,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对自由与民主的向往超过任何一种思想和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人权,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对于法律产生毫不怀疑的信任,从而能更好的实现最初的实然之法律目的,即维护统治群体的利益的最大化、维护社会秩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中刑法及法律的实施,才能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才能使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的前进。

结束语:
下面一段话是我借用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价值构造》中作为开篇的题记,就用它来结束我的这篇文章吧。
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