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死刑废止后的制度完善/王胜宇(2)
三、崔敏的《死刑考论》
《死刑考论》一书中提到了废除死刑国家的数据,“当今世界,已经有81个国家和地区彻底取消了死刑,14个国家取消了普通罪的死刑,俄罗斯也已承诺要取消死刑。有6个国家暂停使用死刑,另有32个国家尽管在立法上还保留死刑,但至少过去10年历没有执行过死刑。以上总计134个国家和地区取消了死刑。目前还有62个国家保留死刑。(——这一数据系根据《参考消息》2004年12月5日第6版的一则报道。)”不过根据书中的注释所注,却有着另外不同的数据:据赵秉志教授在《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发表的《我国现阶段死刑制度改革中的难点及对策》一文称,“最新资料显示,截止2006年9月5日,88个国家对任何情况下的任何犯罪都废除了死刑;11个国家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了死刑;另外,至少有30个国家已经10年或者更久的时间没有对任何人适用死刑,这些国家被称为‘事实上的废止死刑者。’”目前全世界仅余68个国家没有废除死刑。书中还提到我国“死刑过重,生刑(主要指‘死缓’和无期徒刑)过轻”的问题,提出我国应该废除死刑,在生刑加长刑期,提出可以采用外国的终身监禁,也就是关押一辈子,直至在监狱中自然死亡。另外,书中还提到并科原则,“在许多西方国家,当一个人犯有数罪时,对数罪并罚采用并科原则,即对被告人所犯各罪分别判处的有期徒刑可以累计相加。”这种相加下来后,要坐数十年,甚至几百年的刑期,减刑后,还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提出对“生刑”进行改革。具体设想是:1、设立终身监禁刑,取代“死缓”。即使减刑或假释,至少也应实际关押30年以上。2、对无期徒刑也应改革。通常不应当轻易减刑。就算减刑或假释,最低也应实际关押25年以上。3、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5年,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可达30年。书中也提到这一系列改革可能带来的问题:1、随着“生刑”加重,监禁成本必将会大幅度增加。2、要使轻者更轻。3、关于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等附加刑。而这些问题也需要很好的解决。
四、其他一些相关著作
在李冬梅《论废除死刑的法律价值》中,首先提到了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并且提出了我国保留死刑制度的理由:1、为平息民愤。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2、中国目前还存在严峻的治安问题,死刑的一般与反效果始终被认为是在刑罚体系中最突出的。3、民族习惯角度考虑,中国人对于他人合资我的生命价值评价较低。4、死刑的执行成本明显低于其他刑罚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在文中,她提到:我国1997年刑法保持了47个死刑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死刑本质是一种肉刑,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是相悖的。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作为人类为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使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得。”文中还说道:“大量调查表明,死刑并不具备预防杀人犯罪的有效威慑力,在存在死刑的国家和废除死刑而以无期徒刑作为最高刑罚的国家,死刑与无期徒刑对于故意杀人的威慑力是一样的。在采用其他刑罚能解决犯罪的情况下,应该尽量采用其他刑法方法,减少对死刑的过分依赖。当社会以制度杀人,那么法律制度对于民众的引导已不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要求。”“死刑犯被执行后,因其个体生命已被消灭,对受害人的补偿也往往随着罪犯的处决而成为泡影。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也成为了空谈。”“从现实情况看,我国死刑的增加和运用并没有减少或抑制住高犯罪率,尤其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渎职犯罪,其动机都是为了‘获利’而不在于取人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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