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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项目法律简析/蔡英杰(2)

  二、外国投资者的资质要求

  1、陆上石油天然气项目:

  相关法律文件尚无明确要求,但不排除实践中商务部等监管部门会要求,从现有项目来看,外方通常是有石油或相关能源开发经验的公司,如英荷壳牌石油公司。

  2、海上石油天然气项目:

  相关法律文件尚无明确要求,但不排除实践中商务部等监管部门会要求,从现有项目来看,外方通常是有石油或相关能源开发经验的公司,如美国阿帕奇(中国)公司。


  3、煤层气项目:

  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7】第94号),作为合作对象的外国企业应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并由商务部进行审核:
  (1)至少有5年以上煤层气勘探开发的从业经验;
  (2)国际先进的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及相应的技术队伍;
  (3)组织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管理能力;
  (4)良好的资信和充足的资金。  

  上述资质要求是第一次正式体现在法律文件中,以前并没有这样的要求,这一点对外国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如果严格执行该政策的话,那么不符合上述资质和条件的外国投资者以后便不能同中联煤或中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了,而且已经正在与中联煤或中石油合作的外方也很难将其合同权益转让给不符合上述资质和条件的外国投资者。不过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7】第94号),外国投资者同拥有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合作的话,应该不需要满足上述资质和条件。

  三、合作模式

  1、陆上石油天然气:

  中外双方通常不成立合资或合作企业,而是签订PSC合同。PSC合同通常约定由外方单独投资负责勘探,负责勘探作业,承担勘探风险;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石油公司共同投资合作开发,并约定权益比例;外国合同者并应承担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方石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接替生产作业为止。


  2、海上石油天然气:

  中外双方通常不成立合资或合作企业,而是签订PSC合同。PSC合同通常约定由外方单独投资负责勘探,负责勘探作业,承担勘探风险;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同投资合作开发,并约定权益比例;外国合同者并应承担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接替生产作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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