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项目法律简析/蔡英杰(4)
申请材料:
一、合同审批(备案)须报送的材料:
(一)合作合同或石油合同;
(二)商务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共同设立合作企业、外国合同者或向石油作业提供服务的外国承包者需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五)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六)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的,应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七)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项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五)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程序:
由中方石油公司将上述文件报送商务部批准;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审批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外资司 65197331
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65198815、84095353
姓名:蔡英杰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见外SOHO16号楼503 ;
邮编:100022 ;
电话:010-58695236 13520108510 ;
EMail:blustarcai@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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