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大监外执行监督力度的几点思考/李文海(2)
4、客观上存在一些不利于检察监督的因素。例如,《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机关;认为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但却没有规定决定机关和人民法院必须在作出决定或裁定后多长时间内将法律文书送达检察机关,有的在半年以后才送达甚至根本不送达,造成了检察监督的严重滞后。
(四)立法存在缺陷,未制定统一的管理监督机制。目前对监外执行的相关立法存在缺陷,执行主体不明确。如宣告缓刑的,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到底由谁组织实施监督考察说法不一、责任不清,这样势必形成公、检、法三机关相互推诿、扯皮的不良现象。
二、完善监外执行监督的几点思路
(一)利用专项行动,夯好数据、材料基础
近年来,高检院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了几次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本次专项行动确立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准确掌握好监外罪犯的数据、材料,为以后进一步实施监督夯好基础。
1、争取领导重视,加强协调落实
检察机关应在专项行动当中,争取政法委的重视,由政法委及时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动员会议,提高思想,统一认识。成立由委政法委书记、综治办主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步骤方法和工作要求,并从人员、经费、装备上为专项行动的开展给予充分保障;并由委政法委的领导和综治办的牵头下,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现场协商、函来函往、编发简报等方式积极主动加强与政法各部门的沟通联系。
2、利用文件优势,准确掌握数据材料
利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检察院的优势,指挥专项办工作人员以“分组包所”形式,分成工作小组分别到辖区内的派出所进行督导检查:督促社区民警将在册、脱管、漏管的监外罪犯召回在《监外执行罪犯核查登记表》上签名,并进行有效监管;及时将收到的监外罪犯资料转交辖区派出所建档列管;对脱管、漏管监外罪犯较多的派出所进行多次检查、重点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抓好落实。并将由派出所复制回来的数据、材料存在检察院,为以后更好地实施监督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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