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大监外执行监督力度的几点思考/李文海(3)
(二)科技强检,建立数据库监控网络。
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在监外罪犯出来,公安机关建立档案时,检察机关复印相关材料并让监外罪犯填写《监外执行罪犯核查登记表》;罪犯到期时亦在上表中签名。鉴于监外执行工作点多、线长、面广、不易管理等特点,要靠科技提高检察工作效率,建立健全监控网络,运用包括管理软件在内的高科技手段,建立监外执行、考验期罪犯检察数据库,将监外罪犯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监管情况及个人表现等信息,均输入微机,掌握监外罪犯的底数,并做到适时更新,实现从源头到执行结束的全程同步监督。
(三)注重监督方法,树立监督权威
1、应当改变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的效力状态。需要在相关刑事法律法规中规定检察机关在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定手段对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后,被监督的刑罚执行机关必须做出法律规定的反应,即制止违法行为或追究违法者的相应责任,然后将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报告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做出进一步的审查。另外,规定如果发生刑罚执行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不作为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直接追究该刑罚执行机关的责任。只有在规定检察机关监督具有权威的情况下,检察人员才能利用这把利剑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2、应当将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全程监督。现在检察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常常难以堵塞刑罚执行中发生的许多问题,因此可以考虑建立检察机关的随时介入制度和检察机关与罪犯的随时约谈制度。所谓随时介入制度是指对于与刑罚执行有关的活动,检察机关可以随时介入并要求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接受检察,执行机关有义务提供资料并接受检察,这种随时介入制度包括对监外执行的呈报和审理工作。同时检察机关要将其与刑罚执行的定期检查结合,并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而所谓监察机关与罪犯的随时约谈制度是指检察人员有权随时约谈在押罪犯,了解刑罚执行机关在监管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在押罪犯也可以约见检察人员反映情况。这项制度有着赋予服刑罪犯“告诉”的权利的效果,它实际上是在监督过程中对服刑的罪犯的力量的运用。通过建立这两项制度,不但可以拓宽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犯罪的渠道,制约刑罚执行机关滥用刑罚执行权,而且罪犯的合法权利也能获得更好的保护。应当扩大监所检察部门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侦查管辖权。应严肃查处监外执行呈报、审理和执行当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将检察机关追究犯罪的职能和监所检察监督的职能结合起来是提高法律监督权威性,以达到净化执法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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