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全面改革和完善家事案件审判体制之构想/王礼仁(13)

  婚姻家庭案件所涉及的问题范围广,难度大,可以说难以列举。仅民法总则在婚姻法中如何适用的争议,被认为“此问题,大大苦恼了民法学者,尤其对研究亲属、继承者,堪可称为迎面就压得透不过气来的学问上重大压力”。[19]对于学者是如此,对于法官又何况不是如此。如此复杂的问题,法官如果不是长期修养婚姻家庭法,对有关婚姻法和相关法学理论有深刻了解,又怎么能在复杂的问题中,作出自己的选择或判断呢?至于家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和技巧,也是一们很深的学问,非一般人员所能胜任。因而,不仅要健全家事审判制度、机构,还要配备专业家事法官。

  (三)配备专业法官的条件

  家事案件,除了涉及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十分复杂外,还涉及到社会学,伦理学,性学、民风民俗等等各种综合知识,这就要求从事家事案件审判的法官,必须理论素质和综合知识素质要高。同时,家事案件(尤其是婚姻),主要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官如何运用法律调和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关系,是一门十分深奥的学问或艺术,他要求法官必须能够敏锐地洞察婚姻案件的症结,准确把握婚姻案件的脉搏,还要求法官具有较强的思想疏导工作能力,沟通调解能力,社会协调能力,以及强烈的责任感和耐心细腻的工作方法。婚姻家庭审判庭的法官,除了综合素质有特殊要求外,一般应当是30——35岁以上的已婚者。配备家事法官,年龄结构应当比较合理,30岁、40岁和50岁以上的法官应当各占一定比例。家事法官,也应当有男性法官和女性法官共同组成,形成一定的性别比例。具体说,审判婚姻案件的法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理论素质和综合知识素质全面。必须熟练掌握审理婚姻案件的基本理论和相关知识。

  2、思想素质高,责任性强。要对社会、人民、当事人高度负责。

  3、审理家事案件的实际能力强。能够驾驭和把握家事案件,善于思想工作,调解技巧高,社会协调能力强,工作方法细腻。

  4、具有必要经历的资深已婚法官。家事案件涉及到人之情感、夫妻生活、子女抚养和赡养等。只有亲身经历过的人,才能体会到婚姻家庭的真正的含义。因而,家事案件的审判法官,一般应当以已婚者担任为宜。台湾《家事事件处理办法》第 4 条规定:“ 家事法庭,置法官若干人,担任事件之调解及裁判。法官三人以上者,置庭长一人,由法官兼任,综理全庭行政事务。前项庭长或法官,应遴选对家事事件具有研究并资深者充任之。候补法官及未曾结婚之法官,原则上不得承办”。如果让一个未婚的法官去审理离婚或者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案子,不仅难以胜任,还可能面临许多尴尬。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