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改革和完善家事案件审判体制之构想/王礼仁(14)
原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1期;节选自《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第十九章
【作者简介】王礼仁,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兼职教授。
【注释】
[1]职权主义,就是由法院或法官控制和主导整个诉讼程序。包括对诉讼程序采取职权主义与对事实和证据采用职权主义。前者称为职权进行主义,后者称为职权调查主义。辩论主义,狭义的辩论主义,指法院只能从当事人的辩论中采纳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和证据的原则。广义的辩论主义还包括处分主义,其内涵近似英美诉讼的当事人主义。具体内容可参见日本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新版),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第一版“译者前言”;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112——117页;台湾王甲乙《辩论主义》载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上)357页,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7月版。本文采广义的辩论主义。
[2]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指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模式相比,更注重法官在诉讼中所发挥的主导者或主宰者作用的诉讼模式。参见陈桂明《民事诉讼中法院职权的弱化及其效应》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6期。
[3]吴泽勇《清末修律中的民事诉讼制度变革》,《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国民商法律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5326,
[4]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7月版。
[5]外国和我国台湾有同居之诉,我国是否设立同居之诉,尚有争议。但我认为,可不设立同居之诉,但要建立别居之诉,以保障有些遭受家庭暴力夫妻一方,或者在离婚诉讼中有正当理由不堪同居者,可以通过别居之诉,免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
[6]有关家事程序的具体内容,我曾作过专门论述,见王礼仁《建立人事诉讼制度之我见》,《法律适用》,2002年第10期,第47——50页。但随着时代的变化,家事程序的有关内容,还需要重新思考。限于篇幅,本人将另行著文。
[7]朱友学《婚姻效力探析》,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32419
[8]见王礼仁《不走正门走侧门——对用行政诉讼处理婚姻登记纠纷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文件解读》2007年第10期。
[9]《骇人听闻的“师生性丑闻”调查》,http://news.sina.com.cn/c/2006-04-24/04458772333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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