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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改革和完善家事案件审判体制之构想/王礼仁(5)

  4、从我国和外地的立法经验来考察,设立家事诉讼制度具有先例可借鉴

  在我国清末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中,已经拟定了比较完备的人事诉讼制度。[3]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统治时期,在其制定民事诉讼法中,吸收草案的立法经验,将人事诉讼设立专门一编,一直沿袭到今天,目前台湾仍在适用。在外国,大都有关于人事诉讼的立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韩国等,制定有专门的人事诉讼和家事诉讼法。德国、法国在亲属法中有专门人事诉讼的规定。英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也有专门的《婚姻诉讼法》或《婚姻和家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这些都可以成为我们家事诉讼立法借鉴的对象。

  (三)建立家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体例

  建立家事诉讼制度,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需要研究。

  1、家事诉讼的称谓和范围

  涉及婚姻家庭或身份关系诉讼程序的名称,各国立法称谓不尽相同。日本和我国台湾称为“人事诉讼法”。韩国称为“家事诉讼法”,德国在其民事诉讼法中称为“家事事件程序”,[4]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称为婚姻或家事诉讼法。如英国1973年和1984年的两部家事程序法分别称为“婚姻诉讼法”、“婚姻和家事诉讼法”。澳大利亚1959年的家事程序法称为“联邦婚姻案件程序法”。

  从严格意义上讲,“人事 ”与“家事”是有区别的。“人事 ”主要指婚姻事件、收养事件、亲子事件等与自然人身份相关的特定事件。而“家事”则不限于身份事件,还包括身份事件之外的其他婚姻家庭事件。尽管家事诉讼与人事诉讼不尽完全相同,但人们在使用家事诉讼或人事诉讼时,并没有加以区分,事实上两者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各国不论是称为家事诉讼,还是人事诉讼,都是关于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或婚姻家庭纠纷的诉讼,只是其具体范围有所不同罢了。因而,只要明确该类诉讼程序的内涵和外延,使用婚姻诉讼、人事诉讼、家事诉讼或身份关系诉讼,皆无不可。

  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一直没有建立人事诉讼制度,人事诉讼理论亦不发达,人们对人事诉讼的概念比较陌生。加之我国目前又存在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如果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称为“人事案件”,人们会将其理解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的人事案件。而对亲属法中的人事案件,人们习惯地称谓是婚姻案件或婚姻家庭案件。因而,在我国,对于涉及婚姻家庭案件的诉讼,可以称为家事诉讼。与之相对应的程序称为家事诉讼程序,作为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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