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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改革和完善家事案件审判体制之构想/王礼仁(6)

  家事案件范围的大小,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广义上的家事诉讼案件,应当包括婚姻事件、亲子事件、收养事件与其他家庭事件。传统人事诉讼的范围,主要包括婚姻事件、收养事件、亲子事件等身份诉讼案件。我国家事案件的范围,可以根据家事审判机构所确定的具体职能和承担能力决定。但考虑到社会在不断变化,婚姻法调整的内容和范围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实践中一些身份关系案件也在不断增多,家事案件的范围应当适当扩大。大致包括:一、身份关系案件,指以亲属身份或身份关系为诉讼对象的案件。包括三个方面:1、婚姻事件: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离婚之诉、离婚无效之诉、夫妻同居(别居)之诉、[5]解除非婚同居之诉。2、亲子事件:否认子女之诉,认领子女及认领无效或撤销认领之诉、就母再婚后所生子女确定其父之诉、宣告停止亲权或撤销宣告之诉等。3、收养事件:收养无效之诉、撤销收养之诉、确认收养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终止收养关系之诉等。二、身份财产案件,指以亲属身份为媒介的财产案件,或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财产案件。诸如夫妻或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夫妻财产、婚约财产、继承、遗赠扶养;以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以及基于婚姻法46条提出的赔偿等案件。三、侵犯婚姻当事人和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案件,以及其他家事案件。诸如干涉婚姻自由、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案件。“其他家事案件”,是一个兜底性表述,指没有列举的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件。

  2、家事诉讼程序的内容

  家事诉讼程序的内容,首先应当体现家事诉讼的自身规律和特点,比如辩论主义在家事诉讼中的哪些方面限制适用,职权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家事诉讼其他方面的一些特殊规则。[6]从一些设立人事或家事诉讼程序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家事诉讼除了适用通常诉讼程序外,在管辖、当事人、起诉、言辞辩论、诉讼中止和终结及承受、判决的效力、调解程序等方面,都有别于通常诉讼,需要作出一些例外的特别规定。我国在具体家事诉讼程序设计上,不能完全照搬外国的东西,要体现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比如在诉讼管辖上,应体现保护妇女原则。对于女方遭受家庭暴力等被迫逃回娘家或其他地方避难,以及男方在外地打工或经营期间重婚引起的离婚等。女方由于人身安全或没有经济能力,无法在婚姻居所地或被告所在地起诉离婚的,应当准许妇女选择自己方便诉讼的法院起诉。此外,我国如果设立独立的家事审判机构,还应当对家事审判机构的职能、机构设置、受案范围,人员配备条件等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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