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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改革和完善家事案件审判体制之构想/王礼仁(9)

  三是“民行分立”容易造成相互对立或矛盾判决。分散审理,由于各庭审判人员对法律的理解有差异,容易造成相同案件而有不同的判决。

  四是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婚姻纠纷,缺乏科学性。 对此,本人另有论述,[8] 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3、“民行分立”应当撤并归一

  根据上述分析,在法院内部肢解婚姻案件的审判,确实不科学,也没有必要。对“民行分立”应当进行改革,撤销行政庭审判庭审判婚姻案件的职能,各类婚姻案件统一归口一个审判机构审理。

  (三)设立专门家事审判庭

  从家事案件的性质、专业特性和数量来看,应当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与其他审判庭并行的专门家事庭审判庭,才能适应家事审判的需要。这样,不仅理顺了家事案件审判程序,也有利于优化资源,减少浪费,可以集中力量、集中人员,专门研究婚姻案件的审判,有利于提高家事审判的质量。

  1、家事案件性质上的特殊性,应当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

  如前所述,家事案件有其独立的特点,具有高度的身份性、公益性 、专业性特点,不仅需要有与之相对称的诉讼程序,也需要有相应配套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才能适应此类案件的审判需要。这在理论上无须多加赘述。下面主要以实践为例证,作一些补充说明。

  由于没有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目前许多婚姻家庭违法犯罪和侵权案件,都没有纳入国家干预的法制轨道。如家庭暴力、非法干涉婚姻自由、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等,主要都依靠私力手段解决。由于私力手段有限,往往力不从心,当事人的权利或者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或者被迫采取一些过激手段或违法犯罪手段解决。如某女大学生与教授发生一段奇特的婚外恋后,女大学生欲与教授断绝关系,与他人结婚。但教授一直纠缠,并干涉女大学生与他人结婚。女大学生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06年3月1日,从北京到江苏,在江苏某师范大学食堂门口张贴了一张骇人听闻的“大字报”,自曝自己与该校老师之间的性关系。[9] 女大学生希望通过采取自我毁誉的办法,揭露该校老师的卑劣行径,以达到摆脱教授干涉纠缠的目的。如果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明确家事审判庭的受案范围,这类案件,当事人就知道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不必采取自我毁誉的办法解决。又如,非婚同居关系,除了子女和财产外,目前法院对同居关系是完全不管的。事实上,非婚同居,并不仅仅涉及到子女和财产,人身关系实际上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有的非婚同居,没有子女和财产纠纷,就是人身关系纠纷,即同居关系解除与不解除的纠纷。比如,有的同居多年(甚至10年、20年),形成了不被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关系。如果一方突然提出分手,解除同居关系,或者一方又突然与他人同居。这种关系的解除,事实上并不那么简单。因为感情的纠葛不可能立刻了断。说走就走,说散就散,往往是不可能的。当一方要求解除,一方坚决不同意解除时,有的则可能拒不离开原住地;有的则可能继续纠缠,甚至撬门扭锁;矛盾激化者,还可能发生杀人、爆炸等恶性事件。如2006年7月,夷陵区就发生了一起因解除同居关系而引起的凶杀致人死亡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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