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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科学制作/孟慧萍
略谈《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科学制作

孟慧萍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002年8月22日印发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样本,样本共分五个部分,能完整地反映承办人员的工作简要过程、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发案、立案、破案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及认定,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处理意见。《意见书》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工作程序,强化了办案人员对案情及证据的认定、分析和说明,增强了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的说理性。但对承办人员也提出了更高地要求。一份精美的《意见书》能够反映承办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是对承办人员一次又一次地业务素质的综合考量。如何科学制作《意见书》,真正达到“意见书在手如同案卷在手”的效果,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略谈管见。
  一、当前制作《意见书》普遍存在的问题
  《意见书》是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终结后,由承办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捕”或“不捕”结论而制作的内部法律文书。其核心就是证据的审查与判断。但是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在制作《意见书》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犯罪事实报告不全。在制作“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部分时,要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分述,不能千篇一律“经审查,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然后一一罗列证据”这样既可。也不对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概述。要按照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印发制作样本说明进行科学制作,让人看了后一目了然,如果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的一致,应直接写明“经审查,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不再另述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如果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侦查机关的不一致,应根据情况具体写明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二是对证据的分析缺乏科学性。工作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在具体制作《意见书》时,只注重对证据的摘抄和简单罗列,一味地摘录侦查卷,对证据的分析、说明及说理显得较为单薄,有的主次不分、层次不明,有的甚至没有进行分析说明,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缺乏必要的说明和论证,处理意见部分大多也是简单引用《刑法》《刑诉法》的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说明内容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据作用的有效发挥;三是“一书在手,全案清楚”的要求难以达到。在审查批捕的七天时间内,要进行阅卷、提审、分析等工作、留给制作《意见书》的时间很有限,尤其是对于法律知识水平有限和电脑操作水平不高的干警更是吃力。特别对于犯罪嫌疑人多、案情复杂的案件,就很难保证案件质量,那么用于案情分析判断的时间就少之又少,达不到“一书在手如同案卷在手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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