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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环节上强化检察职能之浅探/魏晓军(5)

四、评价预警制度有效保证量刑及量刑建议的质量和建议

  没有成效考量的建章立制有再多的价值追求也如无的放矢、大海沉石,而逐步建立评价预警体系就是量刑及量刑建议的试金石和高压线。具体来讲,量刑及量刑建议评价预警制度就是检察机关每隔一定周期(如半年、一年)对已决案件的实际量刑对照量刑标准、量刑建议进行统计、分析、论证,对其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进行评估,并针对结果通报预警、采取措施的制度。当然,由于案情发展的复杂多变及办案人经验、素养的差异,最终量刑与量刑建议存在一定出入也是无可厚非、可理解接受的。但是,当偏差的数量、程度达到一定界限,就应引起检察机关的警觉关注,及时采取措施。

(一)偏差达到抗诉标准的,进入抗诉程序。

(二)偏差尚未达到抗诉标准,应分别在以下情形引起预警、积极应对:

  1、一时期内同一公诉人50%以上的量刑建议未被采纳。此时,需由公诉人写出情况说明向相关领导报告,深究产生差别的根源,如属于工作态度、认知能力的原因,则在年度考核奖惩中应有相应体现,以督促本人严谨作风、加强学习、提高水平;如存在徇私舞弊、刻意歪曲的情况,则应按照相应检察纪律、条例处理;如属其它原因,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2、一时期内同一法官对检察机关50%以上的量刑建议未予采纳。此时,公诉人必须针对与案件量刑有关的所有情节,考虑法学理论、伦理道德,结合法官在刑事判决书上对量刑的分析论证进行综合分析。如确属法院方面的原因,则应提起检察建议,促其在业务水平和公正司法二个方面自查自纠,并将纠查情况及时反馈。如法院对此置之不理,则可视具体情况向同级人大、党委汇报、反映。

  3、一时期内同一类案件检察机关50%以上的量刑建议未被采纳。产生这样的结果多半因为二院对量刑标准的认知存在差异。针对此种情况,检察机关应主动联系法院,召开类案量刑标准座谈会、学习交流会,互通有无,共促互进,必要时,可提请上级院组织专项培训,争取达成共识,以便加快案件流转、提高诉讼效率。

  总之,制定量刑参照标准、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构建评价预警体系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理顺诉审关系、钳制权力恣意、深化检察职能是大有裨益的。当然,这一切都还有待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认识的统一化,有待于相应司法解释的有力支持,有待于一系列的实施办法的配套完善,方可使三者互动发挥“准星”、“称杆”、和“法码”的作用,使法律天平的指针始终平衡、约束在公平正义的刻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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