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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视角下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研究/刘国良(10)
  执法实务中,注重建立利益表达、协调与妥协,以及利益救济的机制。利益表达的需求总是产生于利益失衡或利益冲突的时候,这时,如果缺乏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利益冲突得不到解决便会日积月累而酝酿出更严重的危机;如果利益表达被滥用,以诸多利益矛盾为基础的表达行动,往往会以不可控的方式和力度冲击试图为它提供空间的体制,损害原有体制的正常运作和发挥,严重者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因此,多边认同表达的理性化程度是至关重要的,必须在利益表达和社会稳定之间取得平衡,以社会的稳定为底线,为利益表达提供合法途径,造成多边认同表达制度化空间。这要求职能部门为公众提供适当的、合法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公众的要求和意见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议程中,形成良性、有效互动。一方面,职能部门收集到更全面、客观的社会信息,为现实决策提供现实依据;另一方面,有利于民意的表达和民愤的疏导,缓解部分公众的不满情绪、缓和冲突,从而有利于协调职能部门和社会的关系。
  (三)、执法积极
  执法积极是指各个层面、不同角度的执法人员,在个案执法过程中,依据自身的职能、职责积极行为,真正把法律精髓落实到工作中去,而不是把内心骨子里劣根性不自觉地渗透到执法环节,末了便归咎到体制上、他人的劣根性上。恰如每个人似乎都对腐败问题深恶痛绝,但严格说来,每个人都是对他人的腐败深恶痛绝,而不是包括其本人。对此的认识,不妨从传统文化中的升官发财、衣锦还乡的思维里面找些答案。
  唯有执法积极,才能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严格执法、准确适法,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一切的努力、尝试、改革才能有其动力渊源,才能够解决“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问题。在处置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法律规范着信访人的行为方式,同时信访人又客观体现和改造法律,法律真实再现无法摆脱信访人的制约而存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由于执法消极,使得当事人的一些合理的主张、理应得到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法律意义上的确认和支持,权益被损害,从而成为信访行为人,而另外有些人却不正当获取了福利,社会公平在不知不觉中遭受贬抑。
  (四)法制的健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最终解决,“解铃”所具备的要件,不外乎“系铃”时的要件。现行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基础,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大程序法为基础,为《刑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实体法律为条件,以《信访条例》为专门性法规,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和各项制度作为补充,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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