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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视角下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研究/刘国良(7)
  2、对法律作用的期盼穿行于传统与现代、理想和现实之间,求索平衡
  当前,法律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运用规则和使人类行为受到规则治理的事业。严格来讲,现代意义上的法制是舶来品,并非本土意义上的原生态,在嫁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水土不服,具体到执法环节,驴唇不对马嘴的现象比比皆是。法律传统并不仅仅是书本上的法律或纸面上的规则,而是对法律的行为、观念、态度,是一种具有丰富内涵的生活实践。就本土而言,自古至今,并不缺乏形式化的法律,传统的法律既是“道德之器械”,也是“行政上的一个环节”。就其规范性质而言,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没有明确的界分,就其活动方式而言,法律不具有自治性,法律始终被认为是“帝王之具”。在古代社会,法律并非没有形而上的根据,但是这种形而上层面不具有超验意义。古代君主的合法性源于“天”或“天道”,法律的合法性则源于“天理”和“人情”。天道无形,天理无言。这种天理-国法-人情的结构,在赋予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也限制了它的权威性[12]。法律本身就是对现实生活进行规范,二者相辅相成,水乳交融,无法也没有明确的区分,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理念,亲疏远近的差异性观念并没有相应的减弱,人情社会的固有积弊,本身与法治社会水火不容,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从而寻求法律之外的救济手段。
  3、实用理性主义的价值取向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价值基础
  实用理性是儒家思想的传统的一个特征[13]。所谓实用理性是指普通民众当中一种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的、实用的,并根据环境变化而调整其目标和行为的理性取向。人们对信访制度的依赖从某种程度上体现出实用理性主义的价值观念。历来法治社会的建构需要法治的实践来支撑,法治也是一种生活经验,它像任何其他生活经验一样可以在实践中逐渐获得、积累和改变。但民众之所以倾向于法律之外寻求公道,是因为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使其难以满足民众的正当需求。譬如法律设施不足、司法腐败常常妨碍实现公正、没有实际意义的司法独立、法律本身缺乏权威等等。根据成本与收益核算,当事人想当然地可能通过信访来达成心理欲求。
  4、各色人等人性本身固有的贪婪、自私、虚荣、权力欲等劣根性是造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心理渊源
  上述三点的成因均侧重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人来讲的,本点想说明的是造成的信访问题,至少不能完全归咎于信访人。信访问题本身的形成,恰如一场话剧,里面要掺入多少演员呢?单纯从信访人本身角度看,要经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干;不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干;社会救济部门人员若干(如律师、好心人等);问题相对人员若干(纠纷双方或多方)。在社会发展历程中,尤其市场经济的锤炼,利益最大化在不知不觉中渗透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了人们行事的规则,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集团化、集团利益个人化的现象实务中不鲜见。这里面又有多少的超人,不食人间烟火的精英在里面发展呢,更何况不仅仅为了吃米而活着的精英现实难觅,而被打入另类的还能成为精英吗?在制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还有两种角度,实践危害颇大。一是不学无术,却掌握着程度不等的决策权、话语权,导致执法混乱;二是学有术,但理解,处理问题层面不同,别有用心,曲解法律。但行为内在万变不离其宗的是满足其权力欲、虚荣心、自私、贪婪,不一而足,从而导致法律被扭曲,进而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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