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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刘成江(13)
  合同法不宜对精神损害提供补救,但并不排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精神损害赔偿。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在合同中约定,由一方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劳务,利益方支付报酬,一旦因为一方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劳务有瑕疵,导致另一方某种精神损害,另一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甚至约定在出现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的情况下,也只能基于违约主张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合同自愿原则,这些约定也是有效的。在此情况下,一方基于违约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并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提出请求的。此种情况已表明,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改变了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 中不存在上述规定,则原则上不能基于单纯的违约行为或者违约责任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我们认为,应当坚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结果上的划分标准,对违法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原则上应当归入侵权责任的范畴。在一般情况下,对违约损害赔偿,主要应当赔偿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特别是精神损害。至于因瑕疵履行造成人身伤害时,也仅赔偿因人身伤害所致的各种财产损失。而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来说,不仅应赔偿财产损失,而且在侵犯人格权情形下,也应当赔偿非财产损失。对于受害人因侵权遭受的精神损害,可通过侵权之诉获得救济。所以侵权损害赔偿所称的“损害”,作为对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后果,包括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非财产损失,而违约损害赔偿所称的损害限于财产损失,仅指财产的减少或丧失。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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