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配偶权/刘成江(10)
(3)对配偶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与他人通奸、姘居,情节严重的,如果造成对方配偶精神痛苦、精神创伤,另一方可以诉请法院。若法院判处离婚的,应由过错方补偿受害方抚慰金。但是,必须指明的是,抚慰金的赔偿应参照前述的精神损害的规定,不能随意夸大其比例和数量及范围。
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1)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10]婚姻一旦缔结,当事人就必须负载相应的道德与法律义务与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认真履行其义务、落实其责任。当夫妻一方违背义务、逃避责任时,一方面可通过当事人自觉的调整、改过,使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另一方面若是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结构,违背义务、逃避责任的一方就是对对方配偶权的侵害,就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因此而给予对方必要的补偿和救济。
(2)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是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11]法律对配偶权的规定,就是要依法调整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使其婚姻关系稳定、幸福。配偶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的权利必然受到损害。民法恰恰就是规定权利、保护权利的。民法会对违反义务、侵害权利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使处在婚姻关系之中的任何人的行为都纳入到法律可以调整的轨道上来。
(3)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或“第三者”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倍受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济。《婚姻法》中规定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有效的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新《婚姻法》对涉及配偶权的相关权益给予了一定的关照,在“总则”、“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各章都作了相关的规定。从理论上讲,“第三者插足”是破坏他人婚姻家庭侵犯了他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其理应负侵权赔偿责任。但新《婚姻法》对这种赔偿责任未予规定,对此行为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将配偶权引入婚姻法则一般的婚姻侵权都可以以配偶权为基点引用侵权法的规定。配偶权不仅规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规范约束夫妻行为,全面反映婚姻的本质要求,还能对婚姻的健康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结语
总之,我国的配偶权立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从配偶权的立法要旨来看,配偶权不仅是夫妻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也是合法有效的夫妻婚姻关系不受第三者破坏和侵犯的一项重要权利。承认和保护配偶权,不仅符合婚姻双方的共同愿望和利益,而且有利于保障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道德与法律是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所提倡的也必然是道德所提倡的。对于道德管不好的问题,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时,就应当从立法上考虑把道德规范提升为法律规范。从而保障婚姻生活的健康、稳定,家庭生活的安全、和谐、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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