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试论配偶权/刘成江(9)
  3、民法对配偶权的保护
  侵害配偶权的侵权主体具有两重性,即外部侵权类型中的第三人和内部侵权类型中的配偶一方。
  ①外部侵权类型行为的民事救济
  因“第三者插足”而直接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对此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方法:除去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7]
  第一,除去侵害请求权。“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对于配偶权遭受侵害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对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承认对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已是民法发展的潮流。“第三者插足”侵害他方的配偶权,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直至离婚,多数是引起配偶另一方的精神创伤,使配偶权出现不完整性,如配偶忠实请求权、同居义务遭受破坏。因而立法明确规定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这是弘扬配偶权的道德价值、法律价值的需要,也是统一执法标准,实现法律功能的需要。它对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效的制止违法行为,全面保护公民配偶权具有深远的意义。同时,它也是同国际立法全面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发展趋势接轨的需要。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而赔偿的精神损害主要是赔偿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的损害,具有抚慰金的性质。具体赔偿数额,就目前我国实际而言,立法上可采取以受害配偶的月最高收入为计算单位,由义务主体支付1—10个月的精神损害赔偿费。同时法官可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但赔偿总额应不超过10000元为宜,情节严重的除外。至于因第三人间接侵害配偶权的行为,致使他方配偶的配偶权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应给予受害配偶方一定程度的赔偿,具体范围和数额可参照“第三者插足”的赔偿的有关规定。[8]
  ② 内部侵权类型行为的民事救济
  对于内部侵权类型行为的民事救济,我们应分清权利义务主题,正确把握受害方的民事救济方法,以及侵害方的责任承担。
  (1)对配偶一方超越生活事务代理权所谓的代理行为,配偶另一方可行使其除去侵害请求权,但第三人是善意的除外。[9]
  (2)对配偶一方不尽相互扶助义务或虐待、遗弃另一方的,受害方可依照扶养请求权损害赔偿的原理诉请法院责令侵害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责任,即判决侵害方给予受害方一定的扶养费。如情节一般,可依扶养纠纷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