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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性骚扰的立法司法及完善/王克先(13)
  但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在陆路诉日籍主管横山宏明及广州森六塑件有限公司性骚扰案中采同样的观点:法院认为,原告所在公司在办公场所的设置布局上充分考虑了制止和预防性骚扰等行为发生的问题,因此,公司主张其已建立了适当的环境、制定了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预防和制止员工对妇女的性骚扰,不应对被告横山宏明对员工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可以推出,法院所持的观点是:用人单位有义务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如果说非职场性骚扰仅仅是一种性别对另一种性别的压迫的话,那么,职场性骚扰则往往是上司对下属的性骚扰,因此,职场性骚扰是最为严重的性骚扰形式。因此,今后的反性骚扰的立法司法应当对职场性骚扰问题有充分的考虑。
  (四)目前法律只应规定对女性的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有人认为,性骚扰对象不应限于女性,女性对男性亦可构成性骚扰,这才是比较客观的,男女是平等的,法律不能忽视男性受到性骚扰这一现象。例如卖淫女对宾馆男客人的性骚扰,女老板对男员工的性骚扰,女医生对男患者的性骚扰,女老师对男学生的性骚扰,等等,特别是握有权力的女性,如深圳市罗湖区原公安分局局长安惠君多次以考察的名义,指定年轻英俊的男警员单独跟随她外出,向英俊下属作出性暗示,更是严重的性骚扰。
  不可否认,这都是事实,但是,法律对女性性骚扰列为目前关心的重点,是有社会根源的。首先,任何单位男性担任领导或处于主导地位的为多,女性更多的处在较底层的位置;其次,男女在身体条件上的差异,使得更多的男性可以依靠体力对女性进行性骚扰;再次,男性对性的方面是比较宽容的,许多在女性看来不可容忍的情况,在男性可能就一笑了之;最后,从发生的案件来看,性骚扰主要体现在男性对女性的侵犯,男人多半是性骚扰的主动者,女性对男性的侵犯较少,不具有普遍性,受性骚扰的人群绝大多数是女性。
  法律资源是有限的,总是要重点保护它认为需要保护的对象,因此,法律目前只关心对女性的性骚扰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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