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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性骚扰的立法司法及完善/王克先(5)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进行言语挑逗、行为骚扰,进而发展为性侵害,不仅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生活,而且对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精神几乎崩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
被告辩称,与原告是普通的同事关系,从未有过非礼行为。反而曾被原告的丈夫勒索10000元,并在其胁迫下写下保证今后与何穎志是正常的同事关系,对以前所做的事向原告丈夫刘先生表示歉意的保证书。原告丈夫没拿到钱,就在学校吵闹,被告不堪压力,辞去了教研室副主任职务。
  法院审理查明,在学校组织春游期间,被告在原告房间仅有原告一人的情况下逗留了一段时间。其后,被告在与原告打扑克、抢手机的过程中,分别吻过原告一次。学校在同意被告辞职的文件中称其“行为举止不当,有损教师职业形象”。审理中,被告未就保证书系受胁迫所写举证。
2003年6月9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被告盛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3年10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事实基本一致,认为盛平确有行为不妥之处,理应赔礼道歉。但盛平的行为并未对何穎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撤销一审盛平向何穎志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判决。
据称这是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但该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存在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原告手中有被告书面的保证书,保证书中被告承认有不正当的侵害行为。
  3、重庆巴南,女教师程静诉校长胡立案,原告败诉。
  1999年7月,刚满20岁的程静从重庆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后,在巴南区南湖小学任教。2005年8月,程静以人格尊严权纠纷为由,起诉胡立。程静诉称,从1999年9月开始,被告就经常以言语和行为对其性骚扰,还长期向其发送大量内容暧昧的手机短信。程静称被告的行为使自己神经衰弱并影响了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令胡立向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胡立的申请向电信公司调取了程静发给胡立的信息。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往来的短信内容分析,程静对胡立发给自己的“淫秽”信息时并未如其所言严词拒绝,反而将胡立当作朋友对待,因此不能证明程静反感、拒绝胡立所发信息,所以程静的19条“淫秽”信息不能作为认定胡立构成性骚扰的依据。2006年2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程静的诉讼请求。
程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程静认为,通信内容属于法律保护的隐私,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才有权调取,可一审法院有违宪的嫌疑。而自己手上的19条短信内容,已经可以证明一个男人侵害一个女人性方面的权利,是属于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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