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性骚扰的立法司法及完善/王克先(6)
2006年9月26日作出了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信息、行为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从本案双方发送信息的行为来看,是双向的、互动的;从发送信息的内容看,程静并未反感和拒绝。故程静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广东广州,女白领陆路诉日籍主管横山宏明及广州森六塑件有限公司案,原告胜诉。
2007年4月,陆路入职一家日企广州森六塑件有限公司(下称森六公司)。2008年8月,一个叫横山宏明的日籍上司出现在她的生活中,“一个多月之后,他就经常对我动手动脚,摸我脖子摸我腰,拒绝他之后,就阴阳怪气说我太冷漠了,当时感到心理压力很大,很怕去公司上班。”陆路说。到了2008年12月26日,公司年终的聚餐会上又受到横山宏明的侵扰,陆路终于忍无可忍了。
不久,陆路向公司反映了横山宏明的行为,并通过律师向公司及横山宏明进行了交涉。但是,她的“申诉”不仅没有得到公司的重视,相反,她被解除了劳动合同。
于是陆路将横山宏明和森六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并请求法庭判令两被告向她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00元;被告横山宏明对她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在起诉状中,陆路陈述:在办公场所横山宏明对陆路多次实施性骚扰,公司年底举行的聚餐会时,横山宏明又对陆路进行了更加严重的性骚扰,强行卡住她的肚子进行身体接触,当陆路拼命反抗及呼喊救命挣脱后,横山宏明又狠命地抓着她的手要拉其到身边,陆路拼命抗拒才艰难挣脱出来。然而横山宏明依然满场地追着她并再次卡住陆路的脖子强行进行身体接触。
2009年底,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性骚扰案。
法庭上,横山宏明辩称,在办公室工作期间他没有对陆路实施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聚餐会上,也没有对原告实施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森六公司则辩称,森六公司成立了工会,基本任务包括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在办公场所的设置布局上公司也充分考虑了制止和预防性骚扰等行为发生的问题;公司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作出了迅速、积极的反应和处理;性骚扰并非职务行为,而是个人侵权行为。陆路要求公司与横山宏明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原告称横山宏明在办公场所多次对其实施性骚扰行为,但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照片上显示横山宏明在聚餐会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造成精神困扰,使其不能继续正常工作。原告要求横山宏明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有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整为3000元。森六公司在办公场所的设置布局上充分考虑了制止和预防性骚扰等行为的发生。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