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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性骚扰的立法司法及完善/王克先(7)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横山宏明向陆路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据悉,认定性骚扰并判决精神赔偿在全国还是首次。
  四、性骚扰的法律法规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前,我国并无明确 “性骚扰”字样出现的法律,但这并不等于我国没有反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范。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各地实施办法对性骚扰的规定。
2005年8月28日修订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但遗憾的是,怎么样的行为是“性骚扰”,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各地在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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