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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性骚扰的立法司法及完善/王克先(9)
  10、《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或者有关机关投诉。本办法所称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片(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
  1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19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14、《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25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骚扰。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职工方有权要求在集体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或者女职工代表参加。第27条规定,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在其管辖区域内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   
  仔细研读这些地方性法规关于“禁止性骚扰”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比较,有了很大的不同。不仅仅是细化和具体化,而是有所突破。如,许多省市将性骚扰作了界定,如北京认为,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骚扰。更具有创新意义的是,许多省市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有防止性骚扰的责任。
  五、对性骚扰几个问题的建议
  (一)性骚扰的判断应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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