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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父母子女制度的弊端和完善/王克先(4)
  1、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一般而言,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是未成年子女(其他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本文不讨论)。现实生活中,有的继子女已经成年,继父母仍然对其照料或资助,这与亲生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一样,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不形成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有人认为成年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也可以认定为形成抚养关系。笔者认为,成年继子女虽然赡养了继父母但并没有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不符合《婚姻法》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因此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如果据此认定双方形成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赡养便成为法定义务,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在这种情况下的权利义务显然是不对等。
  2、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教育费用。
  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教育费用是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最重要条件。即使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生活在一起,继父母为继子女提供了生活费或教育费就应认为继父母是在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继父母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即使生活在一起,一般也不应认定他们之间有抚养教育关系。
  3、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给予照料、教育和保护。
  如果继父母无收入或收入不高,给付继子女生活费用不多,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对继子女给予照料、教育和保护,使继子女得到健康成长,也应视为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达到一定的期限。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否达到一定期限,是衡量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另一个条件。这个期限多长为妥不能一刀切,应根据个案确定。
  5、继父母有抚养教育继子女的意思表示。
  继父母对继子女事实上抚养教育,就可以推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意思。因为继父母对继子女并没有抚养教育义务,其抚养教育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基于抚养教育继子女的意思。
  6、继子女有愿意受抚养教育的意思表示。
  继子女应有愿意受抚养教育的意思表示,如果被抚养的继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法律应当推定其愿意,以保护其利益。
  五、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仅有姻亲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消灭,继父母子女关系当然地解除。对于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的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争议。有人认为,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以后,权利义务与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即使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消灭了,继父母子女关系也不能解除;有人则认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基础是姻亲关系,在形成抚养关系后才转化为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因此继父母与生父线的婚姻关系消除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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