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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父母子女制度的弊端和完善/王克先(7)
  (三)设立有条件继承制度。
  现实中,现行的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最大的问题是,抚养教育继子女的继父母,其尽了义务,财产反而可以由继子女继承。
  抚养教育继子女的继父母,其财产可以由继子女继承的最大不公平性体现在: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时候。但是,当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扶助义务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这时继父母子女应视为父母子女 ,继子女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后,继子女先于继父母死亡,基于同样的理由,继父母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当然,何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已尽抚养义务,何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已尽赡养义务,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本文第一节的案件,按现行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在现实生活中,原告将受到舆论谴责,出现这样的现象,必然是某个环节出了问题。
(说明:本文中的继父母,有时含义为继父或继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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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王洪才主编:《婚姻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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