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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张玉春(4)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王桂芳指出,司法鉴定的功能是还原案件事实,鉴定结论不能得出法律上的结论。例如在商业秘密案件的司法鉴定中,鉴定机关可以对某技术信息是否具有公知性作出鉴定,但某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判断。

关于司法鉴定结论冲突及采信

  在探讨鉴定意见冲突的问题时,司法界资深专家指出,现实中,司法鉴定社会化带来一定的混乱,只要有鉴定资格,至于有没有相应的专业能力,根本未考虑。而知识产权的鉴定,有没有相应的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对鉴定结论的影响非常大。讨论案例中,一个事项要重复进行三次鉴定,鉴定机构从法律上、从程序上都没有充分地把握好。控方做了三次鉴定,辩方又做了鉴定,这就是“鉴定大战”了,最终法院采信谁的鉴定?这是一个巨大的浪费。袁德老师提出的“湖北某中心的鉴定没有对涉案图纸与权利人主张的具有商业秘密内容的冷轧硅钢成套设备生产线的同一性进行认定”,这项内容是要做认定的,要认定出涉案图纸与冷轧硅钢成套设备具有同一性,而不是涉案图纸与冷轧硅钢成套设备中的某一部分具有同一性,涉案图纸对应哪一部分就只能鉴定哪一部分中是否有未公知技术,不对此作出认定,鉴定结论必然错误。

  谈到司法鉴定意见的采纳问题,王桂芳指出,决定鉴定结论是否可以采信,首先考虑的应该是鉴定事项正确与否,其次考虑鉴定人的资格水平。就本案而言,如果鉴定人不是具备钢铁行业的知识和经验,就不能对其不熟悉的领域的问题作出鉴定。她指出,决定鉴定结论是否可以采信所应当考虑的第二个因素是鉴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司法鉴定不能被采信。研讨的这个案例中控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三份鉴定意见,属于重新鉴定而不是补充鉴定。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但应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而本案中没有重新指定鉴定机构、没有更换鉴定人。因此,在这三份鉴定报告中确实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我们对违反程序规则出具的鉴定报告会作出行政处罚,但是鉴定意见书能否采信还在办案的司法机关。但是我们一旦作出行政处罚,办案司法机关一般也会慎重考虑这份鉴定意见书还能不能作为办案依据来使用。

“企业保密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司法界资深专家指出,企业保密信息并不一定是商业秘密。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的案件因为企业把它作为商业秘密,但是因为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而被驳回。真正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是少数。比如,受害单位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是什么,权利人自己不清楚,鉴定结论也没有弄清楚。权利人要求保护的对象是什么,必须明确。否则,就无从谈起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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