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张玉春(6)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咨询部部长高凤鸣认为司法机关在拘捕措施的使用上宜“慎重”。他认为,在讨论的案例中,对嫌疑人的拘捕显得有些仓促,有时候往往造成骑虎难下,只要一抓人,就不好收场。于是只有将错就错,将案件往前推动。多数公安执法人员在拘捕人员的时候是出于正义,但是客观上有时候就真的出错了。执法机构应当采取一些措施,防止错误的行为发生。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唐青林认为,地方基层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发案率不高,有时一个基层法院几年都遇不到一个侵犯商业秘密案,加之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很多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基层法院缺乏办案经验。建议参考目前有关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管辖规定,将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案件审理权上收至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亟需调整侵犯商业秘密法律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就侵犯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工作已经立项。从2008年就开始调研,目前正在调研阶段,经过调研后即将开始正式进行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届时将召开各种研讨会、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也会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沟通,尤其是一些涉及程序上的问题,例如商业秘密的鉴定、商业秘密的认定、刑事救济与民事救济的衔接等重要问题。此外,建议在适当的时候推动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工作。
李春雷也认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刑事立法需要“大手术”:未来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刑事立法应强调“分权”而非“集权”;强调“故意”而非“过失”;强调“明晰”而非“混沌”;强调“严密”而非“严厉”。建议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计算和认定予以明确,目前《追诉标准》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直接损失”,但是该“直接损失”是指涉案信息本身价值还是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仅非法持有但无重大损失,该如何处理等。同时,建议将来调整为情节犯或行为犯。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及其制度设计,一直被寄予崇高的目标,它激励知识创新、维护公正竞争、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日益突出,市场竞争也变得愈加激烈,企业应该对真正的商业秘密进行廓清,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但是不能够以“侵犯知识产权”为借口,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来打击竞争对手,滥用知识产权。期望有关方面能够尽快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知识产权报 张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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