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走人,技术秘密如何留下?/刘霞(4)
“鉴定报告只是一个证据,并不具备预先判决的效果,双方专家可以通过质证程序,让事实更加明晰,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厘清事实。”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合伙人马东晓律师说,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不应该过分迷信司法鉴定,法官也不应该因为司法鉴定让渡自己的审判权。
“对于日益社会化的鉴定人,加强其职业道德建设也非常重要。”据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王桂芳透露,《鉴定人职业道德规范》的草稿目前已经拟制完成,一旦出台,可以更好地对鉴定人的职业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
针对商业秘密司法鉴定问题层出不穷的现状,有人呼吁取消司法鉴定制度,建立专家证人制度。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司法鉴定部部长赵江琳持不同观点,她认为一个由多位专家共同做出的、能够将技术与法律良好结合的鉴定结论可以帮助法官在短时间内弄懂技术问题。(文•本报记者 刘 霞)
——专家建议——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三要三不要”
据国家公安部的统计,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60%都与人才跳槽有关,80%以上的商业秘密外流是由内部员工引起的。如华为3名技术人员离职引发的窃密案、去年11月腾讯起诉15名前员工没有遵守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禁止条款和保密条款”的规定等。那么,如何确保在人才充分流动的情况下合理保护商业秘密呢?
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一定要做好预防性工作: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建立秘密资料的存档管理制度;涉密计算机不联网,对企业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签署保密协议时,一定要根据其接触或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划定、明确保密的具体内容。
张玉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企业不能利用劳动合同订立保密方面的霸王条款,要求职工对所有技术内容都保密;也不能订立不合理的竞业限制合同,限制职工合理流动;对于跳槽职工以及竞争对手,不能轻易采取刑事行动,追究刑事责任。
张小林(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博士):竞业禁止和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应当以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为对价。我国法律法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仅有一些地方性规则对竞业禁止条款及补偿金额度做出了规范。企业为此支付相应补偿金,也有利于保障员工对保密义务的自愿履行。
■延伸阅读
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模式
目前,各国主要通过合同法、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商业秘密实施间接保护,但以民事保护为主,刑事只是作为一种补充性保护手段。如美国1939年侵权行为法重述以侵权法保护商业秘密;日本、韩国则将商业秘密纳入不正当竞争法的轨道予以保护;墨西哥、巴西则是通过工业产权法来保护商业秘密。也有的国家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保护商业秘密,如瑞典制定了《商业秘密法》。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