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提高民事调解书履行率之我见/宋君(2)
  三、增加惩罚条款
  即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中约定,如果义务人不依约履行义务,则要向权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这里的款项不受义务人实际对权利人所负义务的限制,具有违约惩罚的性质。《调解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此条为适用该方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对于权利人而言,即便义务人不依约履行,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受损。最简单的就是约定惩罚性利息。
  四、刑事威慑条款
  此法是指在协议中义务人保证或立约宣誓自己在约定的履约之日有履约能力,在其不自动履约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无效时,得以采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之罪责追究其责任。除非义务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而确实导致履行能力丧失或大大降低外,一般情况下,义务人慑于刑罚处罚往往并不需要真的走到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步,即可更有效地制约和促使义务人自觉地履行义务。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宋君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